普法小课堂(第六期)| 浅析分公司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

2022-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法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含分公司),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与法人内设机构不同,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构。分支机构通常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营利法人分支机构还领取独立的营业执照。为便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允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要理解总、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及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需从如下知识点出发:

知识点一、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分支机构可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基于法人的授权。法人为分支机构营业注册出具文件,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为经营行为。当然,这种授权是一种概括性授权,分支机构在法人为分支机构设定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以分支机构名义为民事行为,无需再得到法人的事先批准或追认。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合法成立的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其对外经营时,以分公司名义在概括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二是未合法成立的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三是合法成立的分公司,但超越权限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上三种情况又区分为对外以分公司名义和总公司名义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无论以分公司名义还是总公司名义,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总公司。对于第二种情况,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情况下,可以将分公司视为总公司的内设机构(例如集团公司法务部),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个案,按照代理规则来认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属于越权代理,在不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若总公司未事后追认,则总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只能要求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分公司通常是基于总公司的概括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总公司在概括授权之外单独委托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特定合同,将该合同认为是分公司代总公司签订的合同较为妥当;如分公司在总公司概括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是对外所签合同为总公司标准合同,且盖有总公司公章,将该合同认为是分公司为自己签订的合同较为妥当。

知识拓展:代理相关概念辨析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职务授权: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继续行使代理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系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如被代理人认可,则有效,否则无效。

知识点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缔约能力受到限制

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1)分支机构虽然有自己的名称,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法人的隶属关系;(2)分支机构虽可以从事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但没有独立的章程,其经营权限来自于法人的授权;(3)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但其人员管理由法人决定,自身没有自主权;(4)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财产,但所有资产隶属于法人并列入法人的资产负债表。鉴于此,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分公司具有独立民事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

知识点四、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实务中,如权利人仅起诉分公司,未起诉总公司,法院也仅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权利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之规定,直接要求追加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知识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